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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上述条款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第一条中对高新企业过渡税率的选择原则,案例中的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可能会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同时,应注意税率选择是对定期减免税,即“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税率的过渡规定。如果该高新企业选择15%的税率,在减半计算“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税时,不能享受15%税率减半征税,但对于减免税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减半计算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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